河南8部门发文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哪些单位需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保金如何征收管理?
根据《意见》,残保金要规范征收,实行分档征收,2020年至2022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020年至2022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的残保金。明确征收上限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所服务的用工单位缴纳。
如何规范残保金使用?
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确保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安排不与收入规模挂钩。
加大激励力度。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残疾人实习见习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项补贴,对没有明确相关标准的按规定明确补贴标准。
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参加“互联网+”创业培训。加大对残疾人创业的培训、贷款、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力度。
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
圆残疾人“就业梦”,政府还将做些啥?
为切实帮扶残疾人就业,《意见》明确,河南还将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同时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
对于公益性岗位,要加大托底安置力度。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并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