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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残保金?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残保金缴纳的意义

残保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譬如: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对于残疾人士:提供就业服务和培训,以此增加残疾人士收入。

对于企业:残疾人士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差,多数企业宁可缴纳残保金也不愿招聘残疾人员工。残保金征缴数目逐年增多,逐渐成为企业经济负担。

企业安置残疾人士就业优惠政策

财税优惠:

一、减免残保金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6)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7)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及具体方式:

( 1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三)申请退增值税的资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 1 )备案: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 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三、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文件依据: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现行有效)

(一)201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2.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00元;
3. 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超比例奖励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二) 用人单位正在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且与所招用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申请享受差额部分补贴;与所招用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

(三)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申请程序、需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征缴标准

定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比如3月份招聘一名残疾人员工,该员工9月份离职,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6个月。)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职工认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认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京财税[2017]778号第8条)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财税[2016]52号)

残疾人职工认定:

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员工认定细节补充(来源:《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第七条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应当按月计入残疾人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1号附件3)。

残保金申报征缴流程

 

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保障金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减免缓缴政策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缴纳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办理退款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新老政策变化提炼

免征残保金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放宽:

调整前: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

调整后: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时间

简并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由“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调整为“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根据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8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以100人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员工为例,2016年社平工资以2015年社平工资7086*110%元=7795元计算,2017年政策与2016年政策残保金金额对比:

 

 

2017新政下,企业2017年申报残保金计征显著降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越高,降幅越高。

近3年残保金计征方式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