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谁来支付工伤保险!
因工受伤后企业停产
伤残津贴停发起诉医保中心
驳回起诉后申请监督
办案组深入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达成共识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
鉴于涉及不同当事方的利益,工伤认定与待遇标准确定过程常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阳泉市检察院决定改变以往“坐堂办案”模式,借助“外脑”,于今年6月1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面对面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化解。
听证会上,冯某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其妻儿到场表达了诉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也发表了意见。随后,围绕医保中心有无对2016年8月后的冯某某伤残津贴进行先行支付的义务、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等问题,听证员展开了充分讨论。
“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如该职工已参保,经鉴定后属于一级到四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受伤职工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冯某某提供材料不全的情况,医保中心在未向其明确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内容的情况下,就作出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既不符合规定,也导致工伤职工维权困难。”
……
经过充分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冯某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好先行支付的义务。某区工伤保险中心
(机构改革后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当场承诺将重新审查此案。
随后,冯某某妻儿代表冯某某,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再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书。
“我们监督的目的是真正解决老百姓的难题,只有促成支付到位,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切实解决冯某某因无法工作导致的生活窘迫。”张存庆表示。
听证会后,阳泉市检察院对此案持续跟进,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力促冯某某的诉求早日得到解决。
检察官说法
倾力化解行政争议
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在入职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是出于对工伤职工的救济和保障。本案在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而当事人冯某某的诉求有合理性正当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申请人和工伤保险支付机构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各方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才是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张存庆 岳华 李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