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知识问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是什么?
答: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有多长?
答: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十日。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如何申请仲裁?
答: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1、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询);(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批准成立机关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向相关管理机构查询)。
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