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知识“小红书”
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单位合并,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时间可以不受限制吗?
你是否也有这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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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知识“小红书”
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动合同制用工进行规范外,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相关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单位合并,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及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上限作出了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企业周休息日必须安排在周六日吗?
不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劳动法没有对周休息日的时间进行规定,只在第三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只要职工同意,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时间就可以不受限制吗?
不可以。按照劳动法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需要与工会、职工协商,且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出现特殊紧急状况的情形除外。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一定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300%的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先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是否所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般来说,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企业是否要向工作没有放假的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