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单位可向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李某为B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案外人受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B公司主张,应依据规章制度约定,由李某承担住院费、诉讼费、伤残鉴定费等费用的20%。B公司向仲裁委申请要求李某赔偿20%的经济损失,即6000余元。仲裁委驳回B公司的仲裁申请。B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李某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由此造成案外人受伤,故B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李某作为责任人进行赔偿的行为并无不妥。因此,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下,B公司要求李某承担20%的责任,上述责任分担并未明显失当。李某上诉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讲法典
单位可向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三大典型案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北京市二中院、胡泉劳动法工作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