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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关系却代缴社保, 数家公司受罚 (代缴8大风险)

行业动态


近日,广东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等多家人力资源公司因“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被处罚。
 
这一处罚事由,也即我们最常见的社保委托代缴。具体处罚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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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社保代缴一直是社保合规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近些年来,提供社保代缴、异地缴纳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迅速发展,一些机构将其作为了“敛财”的工具,打着“降本增效”,“减少用工成本”等名义从事违法代缴社保的行为,偏离了社保“委托代征”的初衷,甚至还引发了骗保、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情况。

 

社保代缴存在着诸多风险,以下列举主要的八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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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如果裁判机构认为代缴社保不符合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进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广州市就有类似的规定,四川也有类似的判例。为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在进行社保代缴时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或让员工做相应承诺。

 

 

工伤保险理赔不能的风险

 

比如有一家上海公司,在北京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发生了工伤。在认定工伤时,因为实际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社保,而缴纳社保的单位又不是用人单位,在有些地方就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付社保待遇,如此则工伤费用还是由真正的用人单位承担。

 

 

待遇差额的风险

 

例如在南京的用人单位,是由第三方在西安代缴社保。因《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假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因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西安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员工可能要求补足差额

 

 

连带赔偿的风险

 

如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若三方之间存在争议,致使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员工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双重缴纳社保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般出现在异地社保代缴中。建立劳动关系,未由真正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员工投诉或社保稽核时,则可能发生社保征缴部门责令补缴的问题,至于用人单位在异地找第三方代缴的事实,有些地方的社保征缴机构则不予理会,仍会要求单位在本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资金被挪用、被冻结、被卷走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出现在不规范或者实力较小的代缴机构。用人单位如期将资金打入代缴机构账户,代缴机构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一系列纠纷。或出现用人单位将资金打入代缴机构账户,结果代缴机构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机构冻结。更有甚者,还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将资金打入代缴机构账户,结果代缴机构跑路了等等。

 

 

行政处罚的风险

 

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前述深圳对知名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处罚的依据就是这个风险的典型体现

 

 

刑事责任的风险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还有刑事责任的风险,具体的规定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2020年开始,北京、杭州、深圳等地开展了多次整改行动,对此类问题从严管制。可以确定的是,今后社保代缴认定违法的可能性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