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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
与骑手签订劳务合同,就能规避劳动关系吗?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配送骑手从业人员众多,与平台公司、外包公司、或其他主体之间经常发生用工纠纷。判断骑手与用工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就尤为重要,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各方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为此,从国家到省市各地出台了关于配送骑手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对于判断各方形成什么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文摘录案例中,骑手与公司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那么,是否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不形成劳动关系呢?
事实并非如此,判断形成什么法律关系,不仅要看签订了什么形式的合同,更要看在客观上双方符合哪种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最终认定骑手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判决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11312号民事判决书
2019年9月12日,张某与恩齐公司签订《个人劳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张某在南京行政区域内为恩齐公司承担配送业务;每日9:30至21:30的时段内,张某要做到随时接受劳务,恩齐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劳务费用为5元/单,每月一结,结算时间为次月30日前;双方已明确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020年2月25日,张某在骑电动自行车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0年5月28日,张某在《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本人张某与恩齐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从事骑手一职。
之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恩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张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和非全日制骑手,对于全日制骑手,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个人劳务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张某属于全日制骑手,在此情形下,恩齐公司应当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张某与恩齐公司均是适格主体,根据《个人劳务合同书》《确认书》、银行流水,并结合双方的陈述,能够证明张某受恩齐公司管理,从事恩齐公司安排的外卖派送工作,恩齐公司据此向张某发放报酬,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恩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基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基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单位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法律关系。
从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并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从客体来看,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单位性质决定的正常岗位工作;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一般是用人单位临时发生的劳务。
从主体的待遇和确定报酬的原则来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务价格是按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以上法律特征和相关规定,判断张某与恩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主体适格性、人身从属性、收入分配性以及业务相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虽然张某与恩齐公司签订的是《个人劳务合同书》,但就主体适格性而言,张某和恩齐公司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法律主体。
就人身从属性而言,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在合同期内每日9:30至21:30时间段内,要做到随时接受恩齐公司分派的工作任务,是由恩齐公司直接招用的全日制骑手。
就收入分配性而言,张某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内从事恩齐公司安排的工作,获得恩齐公司以月为单位按期支付的报酬。
就业务相关性而言,张某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恩齐公司以商业合作形式从美团承接的餐饮、包裹等配送业务,张某提供的劳动属于恩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与恩齐公司的业务具有直接相关性。
综上所述,张某在与恩齐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内接受恩齐公司的管理,从事恩齐公司安排的与恩齐公司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工作,获得恩齐公司以月为单位按期支付的报酬,张某与恩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