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工装费用合法吗?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工装费用合法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邓女士入职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为化妆品公司在某商场化妆品专柜的导购,约定月工资5000元,并依照销售额的1%作为提成。但化妆品公司要求邓女士自己购买商场要求的统一服装,称必须在转正以后,才能凭借商场的缴费凭证报销,一旦提前离职,包括辞职和公司辞退,均视为自动放弃报销工作服购买费用的权利。邓女士觉得工资待遇还可以接受,就自费购买了工作服,并办理了入职手续,不久,因邓女士母亲生病需要家人照顾,无奈,邓女士向化妆品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但因其工作服确实没有用处,提出要化妆品公司回购工作服,却遭到拒绝。于是邓女士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回购工作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化妆品公司要求邓女士自费购买工作服属于变相的向其收取财物,应由化妆品公司支付该费用,因此最终支持了邓女士的申诉请求,裁决化妆品公司返还工作服购买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罚款。
在实际工作中,应避免上述行为或者其他变相收取员工财物的行为。比如,扣押员工身份证件,司机需要缴纳交通事故预处理抵押金,财务人员缴纳诚信押金、扣除员工工服费、报名费、保险公司要求员工的亲属购买保险份数达到某一数额才能入职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一旦为依照法律规定,私自收取上诉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