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保减员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谁负责?
每个企业都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关系到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好员工社保问题,那么不仅给员工带来了诸多办事的不便,同时也极其容易带来法律风险,让企业承担更多的损失。
员工入职后HR就应该着手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但在员工离职后,你有没有想过及时给员工社保做减员处理呢?员工社保减员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谁负责?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2018年6月,徐某入职一家文化公司并从事教师岗位工作。此后,徐某在工作中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徐某以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2020年9月,徐某与某商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通知徐某需要文化公司为他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否则将因无法缴纳社保视为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5日,该商务企业果然以该理由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化公司赔偿其因未及时办理社保减员所造成的损失。
文化公司则辩称,因徐某受过工伤,办理社保减员程序比较复杂,故未按时办理。此外,文化公司已为徐某缴纳社保至2020年10月且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了社保减员,故不同意徐某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徐某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致使徐某在入职新单位后因无法缴纳社保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文化公司应当为自身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遂判决文化公司对徐某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外,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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